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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2196号

王如方与张裕、德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如方,张裕,德州市德裕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2196号

原告:王如方,男,汉族,1968年,住夏津县。

被告:张裕,男,汉族,成年,住德州市。

被告:德州市德裕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裕;地址: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南大道19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如方与被告张裕、德州市德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如方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如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如方撤回对被告张裕、德州市德裕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吕兆可

人民陪审员  齐端阳

人民陪审员  王 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