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2196号
原告:王如方,男,汉族,1968年,住夏津县。
被告:张裕,男,汉族,成年,住德州市。
被告:德州市德裕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裕;地址: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南大道19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如方与被告张裕、德州市德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如方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如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如方撤回对被告张裕、德州市德裕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吕兆可
人民陪审员 齐端阳
人民陪审员 王 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