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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山执字第00089号

湖北天先实木家具公司与崇阳县青山钒铁工贸公司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天先实木家具有限公司,崇阳县青山钒铁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执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先实木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道先,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崇阳县青山钒铁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代许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北天先实木家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崇阳县青山钒铁工贸有限公司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先实木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以被执行人崇阳县青山钒铁工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通山执字第000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邓胜明

审判员 徐善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毛卫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