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2541号原告河南弘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原告代理人胡志生,系公司员工。被告王帅伟,男,汉族,1978年1月14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王西,男,汉族,1975年5月24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弘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帅伟、王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闫国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