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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二初字第2541号

河南弘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帅伟、王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7-11-21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弘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帅伟,王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2541号原告河南弘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原告代理人胡志生,系公司员工。被告王帅伟,男,汉族,1978年1月14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王西,男,汉族,1975年5月24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弘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帅伟、王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闫国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