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执字第2309号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慎安、李在荣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慎安,李在荣,李慎全,李慎玉,李元柱,李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230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长青,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慎安,居民。被执行人李在荣,居民。被执行人李慎全,居民。被执行人李慎玉,居民。被执行人李元柱,居民。被执行人李波,居民。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慎安、李在荣、李慎全、李慎玉、李元柱、李波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蒙商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1127.06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61127.06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慎安、李在荣、李慎全、李慎玉、李元柱、李波债权纠纷一案的(2015)蒙商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相营

审判员  于 雷

审判员  戚建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