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424、6425、6427、6431-6434、6436-6438、6440、6441、6443-6445、6447、6448号原告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B1809,组织机构代码567063862。法定代表人王伟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俭贵,女,汉族,1974年11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柳文,女,汉族,1989年8月1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告吕文娇等18人(具体信息详见附表一)。
原告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文娇等18人借款合同纠纷十七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俭贵到庭参加了诉讼,各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各被告分别签订了《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各被告提供贷款,各被告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原告依约发放贷款,但各被告并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各被告贷款金额、贷款期限、逾期还款时间及拖欠本金金额详见附表二。据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各被告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二);2、各被告按照贷款余额月1.3%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计算至清偿之日的利息;3、各被告以未清偿贷款本金余额为基数,按每逾期一日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计至清偿之日止;4、各被告以贷款余额为基数,按每月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行政管理费,计至清偿之日止;5、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解除;6、被告承担案件所有诉讼费用。各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述的事实均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个人信用借款合同》约定:本合同下贷款按月计算,贷款月利率为1.3%;如逾期支付,每逾期一日需要支付剩余本金的1‰作为迟延支付违约金;借款人同意就本合同项下贷款向深圳多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行政管理费,每月按贷款金额1%计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行政管理费由借款人同意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原告代深圳多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收取后再转付深圳多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同意每月还款额按以下先后顺序分配:1、支付行政管理费;2、支付利息;3偿还本金;4、支付相关手续费、相应违约金等。双方还约定,若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贷款手续费、行政管理费、相应违约金和其他所有费用,原告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还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交一份结婚证复印件,显示6448号案被告戴路与被告张丽莉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庭审时,原告确认642××案被告李其昌于2015年4月8日向原告偿还10元、2015年5月7日偿还10元、2015年5月18日偿还了800元,共计还款820元,上述款项中用于偿还管理费500元,利息320元;6431号案被告曾耀均于2015年4月8日还款1010元、2015年4月27日还款1000元、2015年5月7日还款10元,共计2020元,上述费用中用于偿还管理费500元、利息650元、本金870元;6438号案件被告靖凯于2015年4月9日还款10元、2015年5月8日还款10元、2015年6月4日还款10元、2015年7月9日还款10元、2015年7月21日还款500元、2015年8月12日还款10元、2015年10月12日还款10元,共计560元,上述费用中用于偿还管理费300元、利息260元;6443号案件被告曹仕通于2015年4月8日还款10元、6月4日还款10元、7月8日还款10元、8月13日还款10元、8月26日还款1000元、10月9日还款10元、11月3日还款10元、11月24日还款10元,共计1070元,上述费用中用于偿还管理费200元、利息260元、本金61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各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全面诚实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而各被告均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6432、6433号案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本院于2015年10月5日以公告的方式向6432、6433号案被告送达了诉讼材料,故本院依法确认原告与6432号案被告陈玉龙、6433号案被告傅阳之间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于2015年10月5日解除。因原告与其他案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已无解除必要,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各被告向其偿还欠款本金(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二),亦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违约金。
本院认为,虽然依照合同约定,各被告未如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或行政管理费时,原告有权对逾期剩余本金按逾期时间计收迟延支付违约金,但在本案中原告的损失主要体现为因被告迟延还款而造成的利息损失方面,其实质均属于利息的范畴,原告主张的利息、违约金计算标准累加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4倍,违反了法(民)发[199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关于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故原告主张的利息、违约金应以各被告拖欠的贷款本金为基数,自迟延支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违约金超过本院认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行政管理费依照合同约定系由原告代深圳多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被告收取,原告并非该费用的权利主体,该项费用应由深圳多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另行主张,原告自行主张该项费用,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诉讼请求中主张本金及未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四倍部分的利息、违约金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的利息、违约金及行政管理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6448号案被告张丽莉与被告戴路系夫妻关系,被告戴路与原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张丽莉应对被告戴路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分别与6432号案被告陈玉龙之间于2014年6月12日、与6433号案被告傅阳之间于2014年6月13日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于2015年10月5日解除;
二、被告吕文娇等18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详见附表二);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由各方按照胜诉、败诉比例负担(详见判决书附表二)。如不服前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马 翼
人民陪审员 刘 学 举
人民陪审员 张 慧 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何春梅(代)附表一
 
 
 案号
 
 
 被告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住址
 
 
 身份号码
 
 
 
 
 6424
 
 
 吕文娇
 
 
 女
 
 
 汉族
 
 
 1983年5月15日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梧桐路8号大山地花园5栋1单元复式5B
 
 
 441381198305157521
 
 
 
 
 6425
 
 
 黄仙勤
 
 
 女
 
 
 壮族
 
 
 1962年10月5日
 
 
 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安路1号1栋1单元4号房
 
 
 450122196210051063
 
 
 
 
 6427
 
 
 李其昌
 
 
 男
 
 
 汉族
 
 
 1983年10月10日
 
 
 广东省梅县畲江镇松棚村凹上
 
 
 441421198310102751
 
 
 
 
 6431
 
 
 曾耀均
 
 
 男
 
 
 汉族
 
 
 1968年10月22日
 
 
 广东省惠东县多祝镇多祝居委祝南新建路
 
 
 442528196810225311
 
 
 
 
 6432
 
 
 陈玉龙
 
 
 男
 
 
 汉族
 
 
 1979年7月19日
 
 
 河南省睢县周堂镇大屯村409号
 
 
 412325197907191217
 
 
 
 
 6433
 
 
 傅阳
 
 
 男
 
 
 汉族
 
 
 1980年5月23日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3036号外贸大院14栋605
 
 
 44030119800523131X
 
 
 
 
 6434
 
 
 温洪
 
 
 男
 
 
 汉族
 
 
 1969年12月15日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环城西70-2号
 
 
 441602196912150091
 
 
 
 
 6436
 
 
 张旭
 
 
 男
 
 
 汉族
 
 
 1976年3月3日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锦峰大厦2903
 
 
 370882197603030633
 
 
 
 
 6437
 
 
 李鸿熙
 
 
 男
 
 
 汉族
 
 
 1979年6月12日
 
 
 河南省南召县白土岗镇白东村六组38号
 
 
 412921197906124458
 
 
 
 
 6438
 
 
 靖凯
 
 
 女
 
 
 汉族
 
 
 1974年10月3日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港莲路13号港莲二村10栋102
 
 
 220102197410032226
 
 
 
 
 6440
 
 
 黄县华
 
 
 男
 
 
 汉族
 
 
 1981年6月28日
 
 
 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三山乡三山村新街中路15号
 
 
 362525198106283614
 
 
 
 
 6441
 
 
 沈思增
 
 
 男
 
 
 汉族
 
 
 1969年4月13日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10号东滨华苑13K
 
 
 441426196904131173
 
 
 
 
 6443
 
 
 曹仕通
 
 
 男
 
 
 汉族
 
 
 1983年1月7日
 
 
 河南省淮阳县齐老乡曹埠口村
 
 
 412727198301071279
 
 
 
 
 6444
 
 
 周道兵
 
 
 男
 
 
 汉族
 
 
 1962年4月27日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洛阳镇同兴村二组
 
 
 429001196204278179
 
 
 
 
 6445
 
 
 蔡文成
 
 
 男
 
 
 汉族
 
 
 1982年3月11日
 
 
 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光华乡光华村委会大地村41号附11号
 
 
 533222198203115513
 
 
 
 
 6447
 
 
 叶勤
 
 
 男
 
 
 汉族
 
 
 1975年7月21日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发路1号
 
 
 140402197507211219
 
 
 
 
 6448
 
 
 张丽莉
 
 
 女
 
 
 汉族
 
 
 1980年12月21日
 
 
 重庆市永川市玉屏路21号3-2
 
 
 510281198012210220
 
 
 
 
 戴路
 
 
 男
 
 
 汉族
 
 
 1963年9月9日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路桂木园72号15栋104
 
 
 440301196309094116
 
 
附表一
 
 
 案号
 
 
 被告
 
 
 借款期限
 
 
 每月应偿还金额(元)
 
 
 被告偿还期数
 
 
 逾期还款(利息起算日)
 
 
 贷款金额(元)
 
 
 原告诉请剩余本金(元)
 
 
 被告应偿还本金(元)
 
 
 受理费(元)
 
 
 原告负担(元)
 
 
 被告负担(元)
 
 
 
 
 6424
 
 
 吕文娇
 
 
 2014年5月30日起12个月
 
 
 本金8333元,利息1300元,行政管理费1000元(其中首期本金8337元)
 
 
 4期
 
 
 2014年11月4日
 
 
 100000
 
 
 66664
 
 
 66664
 
 
 2060
 
 
 0
 
 
 2060
 
 
 
 
 6425
 
 
 黄仙勤
 
 
 2014年5月30日起12个月
 
 
 本金1666元,利息260元,行政管理费200元(其中首期本金1674元)
 
 
 2期
 
 
 2014年8月31日
 
 
 20000
 
 
 16666
 
 
 16666
 
 
 401
 
 
 0
 
 
 401
 
 
 
 
 6427
 
 
 李其昌
 
 
 2014年4月16日起12个月
 
 
 本金4166元,利息650元,行政管理费500元(其中首期本金4174元)
 
 
 7期
 
 
 2014年12月17日
 
 
 50000
 
 
 21436
 
 
 21436
 
 
 554
 
 
 0
 
 
 554
 
 
 
 
 6431
 
 
 曾耀均
 
 
 2014年6月6日起12个月
 
 
 本金4166元,利息650元,行政管理费500元(其中首期本金4174元)
 
 
 7期
 
 
 2015年2月7日
 
 
 50000
 
 
 24996
 
 
 24126
 
 
 597
 
 
 50
 
 
 547
 
 
 
 
 6432
 
 
 陈玉龙
 
 
 2014年6月12日起18个月
 
 
 本金1666元,利息390元,行政管理费300元(其中首期本金1678元)
 
 
 5期
 
 
 2014年12月13日
 
 
 30000
 
 
 21658
 
 
 21658
 
 
 474
 
 
 0
 
 
 474
 
 
 
 
 6433
 
 
 傅阳
 
 
 2014年6月13日起18个月
 
 
 本金2777元,利息650元,行政管理费500元(其中首期本金2791元)
 
 
 3期
 
 
 2014年10月14日
 
 
 50000
 
 
 44292
 
 
 44292
 
 
 1338
 
 
 0
 
 
 1338
 
 
 
 
 6434
 
 
 温洪
 
 
 2014年8月28日起12个月
 
 
 本金2333元,利息364元,行政管理费280元(其中首期本金2337元)
 
 
 2期
 
 
 2014年11月29日
 
 
 28000
 
 
 23330
 
 
 23330
 
 
 540
 
 
 0
 
 
 540
 
 
 
 
 6436
 
 
 张旭
 
 
 2014年3月7日起12个月
 
 
 本金4166元,利息650元,行政管理费500元(其中首期本金4174元)
 
 
 8期
 
 
 2014年12月8日
 
 
 50000
 
 
 16664
 
 
 16664
 
 
 382
 
 
 0
 
 
 382
 
 
 
 
 6437
 
 
 李鸿熙
 
 
 2014年8月20日起12个月
 
 
 本金3333元,利息520元,行政管理费400元(其中首期本金3337元)
 
 
 3期
 
 
 2014年12月23日
 
 
 40000
 
 
 29997
 
 
 29997
 
 
 722
 
 
 0
 
 
 722
 
 
 
 
 6438
 
 
 靖凯
 
 
 2014年3月7日起12个月
 
 
 本金2500元,利息390元,行政管理费300元
 
 
 7期
 
 
 2014年11月8日
 
 
 30000
 
 
 14000
 
 
 14000
 
 
 303
 
 
 0
 
 
 303
 
 
 
 
 6440
 
 
 黄县华
 
 
 2014年3月10日起12个月
 
 
 本金1666元,利息260元,行政管理费200元(其中首期本金1674元)
 
 
 8期
 
 
 2014年12月11日
 
 
 20000
 
 
 8229
 
 
 8229
 
 
 94
 
 
 0
 
 
 94
 
 
 
 
 6441
 
 
 沈思增
 
 
 2014年3月11日起18个月
 
 
 本金1666元,利息390元,行政管理费300元(其中首期本金1678元)
 
 
 8期
 
 
 2014年12月12日
 
 
 30000
 
 
 16660
 
 
 16660
 
 
 335
 
 
 0
 
 
 335
 
 
 
 
 6443
 
 
 曹仕通
 
 
 2014年3月13日起18个月
 
 
 本金1111元,利息260元,行政管理费200元(其中首期本金1113元)
 
 
 8期
 
 
 2014年12月14日
 
 
 20000
 
 
 12161
 
 
 11551
 
 
 206
 
 
 50
 
 
 156
 
 
 
 
 6444
 
 
 周道兵
 
 
 2014年3月24日起12个月
 
 
 本金1666元,利息260元,行政管理费200元(其中首期本金1674元)
 
 
 8期
 
 
 2015年1月25日
 
 
 20000
 
 
 6644
 
 
 6644
 
 
 50
 
 
 0
 
 
 50
 
 
 
 
 6445
 
 
 蔡文成
 
 
 2014年3月26日起12个月
 
 
 本金833元,利息130元,行政管理费100元(其中首期本金837元)
 
 
 6期
 
 
 2014年10月27日
 
 
 10000
 
 
 5781
 
 
 5781
 
 
 50
 
 
 0
 
 
 50
 
 
 
 
 6447
 
 
 叶勤
 
 
 2014年4月11日起18个月
 
 
 本金2500元,利息585元,行政管理费450元
 
 
 7期
 
 
 2014年11月12日
 
 
 45000
 
 
 27500
 
 
 27500
 
 
 672
 
 
 0
 
 
 672
 
 
 
 
 6448
 
 
 张丽莉
 
 
 2014年4月11日起18个月
 
 
 本金4722元,利息1105元,行政管理费850元(其中首期本金4726元)
 
 
 4期
 
 
 2014年8月12日
 
 
 85000
 
 
 66108
 
 
 66108
 
 
 2140
 
 
 0
 
 
 2140
 
 
 
 
 戴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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