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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商初字第662号

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某、孟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3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某,孟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662号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代理人秦发华。委托代理人刘翔。被告孙某。被告孟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某、孟某、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左殿俊

审判员  刘艳文

审判员  徐洛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赵 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