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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4233号

马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耿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4233号

原告:马某。

被告:耿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代景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温玉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