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4233号
原告:马某。
被告:耿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代景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温玉民 更多数据:
马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4233号
原告:马某。
被告:耿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代景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温玉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