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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执字第848号

谭旭与湖北鑫泉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旭,湖北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848号

申请执行人:谭旭,男。

被执行人:湖北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金平,鑫泉房地产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秋梅与被执行人鑫泉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鑫泉房地产公司可供执行的房产需等待行政审批手续完备后才能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魏绍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吴纯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