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2810-1号申请执行人李大炜。被执行人解丽。被执行人诸城市乐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前黄疃村。法定代表人王乐义,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大炜与被执行人解丽、诸城市乐义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62687.5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62687.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朱商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安柏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执行员 徐江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