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1927号
原告:黄山市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东方。
法定代表人:李宪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步安,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汪永红,公司员工。
被告:江乐,男,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市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前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市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山市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程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