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州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战希兵,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娜,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华能莱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金仓街道永合路88号。法定代表人王春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喜,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徐琦,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战希兵与被告山东华能莱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战希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王培盛
审判员 李德强
审判员 国树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姜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