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民三初字第1146号原告邓柱强,男,1972年7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委托代理人吴辛欣,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负责人王焱辉。本院受理的原告邓柱强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其已和被告协商解决了本案纠纷,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邓柱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柱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按规定收取诉讼费469.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邓柱强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常甲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一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