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寿执字第1669号申请人陈绍云,寿光市台头镇北台头村,村民。被执行人李学军,寿光市化龙镇岳家村,村民。申请人陈绍云与被执行人李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绍云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8)寿丰商初字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奎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