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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寿执字第1669号

陈绍云与李学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绍云,李学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寿执字第1669号申请人陈绍云,寿光市台头镇北台头村,村民。被执行人李学军,寿光市化龙镇岳家村,村民。申请人陈绍云与被执行人李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绍云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8)寿丰商初字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奎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