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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川法执字第22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徐少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徐少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川法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住所地桦川县。代表人陈春,男,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徐少刚,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少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桦川法执字第22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井东

代理

审判员  李 臣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