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3018号
原告:赵某,销售人员。
被告:李某,个体工商户。
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石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吕玲相关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