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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民初字第3018号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3018号

原告:赵某,销售人员。

被告:李某,个体工商户。

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石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吕玲相关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