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20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388号。负责人杨玉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启英,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第马喜,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吉明。委托代理人游友珍,女,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81962********,住扬州市江都区东方红路****号。原审被告王凯。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景吉明、原审被告王凯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称已与景吉明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本案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负担(已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冰
代理
审判员 韩 凯
代理
审判员 柏 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潘昕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