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住所地,山亭区新城新源路。
负责人:马传飞,行长。被执行人黄强,枣庄市审计局职工。执行人 魏秀玲,枣庄市燃料总公司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山商初字(西集)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强、魏秀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强的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姜广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