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4119号原告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357号201室。被告王宪杰,男,193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本院受理原告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宪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长 陈洪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吕花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