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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02413-1号

诸城市东升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诸城市舜王街道官庄店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诸城市东升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诸城市舜王街道官庄店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02413-1号申请执行人诸城市东升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兴华西路23号。法定代表人姜爱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诸城市舜王街道官庄店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诸城市东升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诸城市舜王街道官庄店社区居民委员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15617.5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561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调查手段,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城商初字第132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宋国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执行员  王金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