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294号
原告:张某某,女,现住河口区。
被告:赵某某,男,现住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晓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爱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