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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294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294号

原告:张某某,女,现住河口区。

被告:赵某某,男,现住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晓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爱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