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字第628-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星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正清,经理。被执行人济南青年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龙洋,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星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青年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询银行、房管、土地等部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金华仲裁委员会(2015)金裁经字第08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吉建春
审 判 员 隋登科
代理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