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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炉民初字第42号

原告陈次云诉被告四川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炉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炉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次云,四川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炉民初字第42号原告陈次云,男,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下东乡XX村X社XX号。被告四川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李国文,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临邛镇X街X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次云与被告四川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次云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次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8元,减半收取804元,由原告陈次云负担。

审判员 邱 英 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扎西泽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