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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335号

翁月娟、宁良武等与宁泽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翁月娟,宁良武,宁良宝,宁泽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335号原告翁月娟,女,195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原告宁良武,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原告宁良宝,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容家伟,男,浦北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泽庆,男,194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委托代理人宁良长,系原告宁泽庆的儿子。委托代理人张明喜,广西越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月娟、宁良武、宁良宝与被告宁泽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月娟、宁良武、宁良宝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月娟、宁良武、宁良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翁月娟、宁良武、宁良宝负担。

审判员  米世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宁冬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