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调确字第47号申请人威海闽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北路111号名座大厦。组织机构代码证69443225-3法定代表人刘炳林,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洁玉,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房玉娇,威海闽东传媒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威海君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威海市山海华府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769746928-QR。法定代表人张乳华,经理。委托代理人龙海,山东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威海闽东传媒有限公司、威海君悦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于2015年12月3日经威海环翠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相对人君悦房地产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1月20日前偿还100000元、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80000元;逾期未履行支付40000元违约金。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大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徐雁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