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刑速初字第23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汉族,1982年3月8日出生,因本案于2015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宁江检诉刑诉[2015]1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3日4时许,被告人林某驾驶中型箱式货车,沿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桃盛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桃盛大街58号路段处时,因夜间驾车未降低行驶速度、观察严重疏忽,撞到蒋大臣停在该路段右侧路边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致林某车辆乘坐人何某盆骨损伤致大失血而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林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的事实。被告人林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
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沈慧慧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见习
书记员 刘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