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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商初字第2913号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贯荣、刘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贯荣,刘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2913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德红职务;客户经理被告邓贯荣,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刘磊,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

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邓贯荣、刘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邓贯荣、刘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单迪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