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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1620-2号

五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五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1620-2号

申请执行人:五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

法定代表人:雷光露,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泽兵,该单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溪征决字(2015)第04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及(2015)五行非审字第00069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户62×××24上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振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宋 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