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1620-2号
申请执行人:五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
法定代表人:雷光露,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泽兵,该单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溪征决字(2015)第04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及(2015)五行非审字第00069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户62×××24上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振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宋 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