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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字第825号

靳会春、胡志勇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靳会春,胡志勇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825号申请执行人靳会春。被执行人胡志勇。靳会春申请执行胡志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唐民二终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靳会春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的(2014)唐民二终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满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苏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