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825号申请执行人靳会春。被执行人胡志勇。靳会春申请执行胡志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唐民二终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靳会春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的(2014)唐民二终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满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苏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