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275号原告程之清。被告詹辉。被告湖北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178号。被告十堰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广东路(东风车轮有限公司综合大楼五楼)。
原告程之清与被告詹辉、湖北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利润分配纠纷一案,原告程之清向本院提起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詹辉在老河口海信隆投资有限公司的41%股权及该股权相应的收益550万元进行诉讼保全。原告程之清提供程震所有的四套房产及三个商铺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程之清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詹辉在老河口海信隆投资有限公司的41%股权及该股权相应的红利550万元。查封、冻结期间不得转让、分配给付。
二、查封担保人程震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艺苑新村x幢x单元x层左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位于樊城区大庆西路x号锦绣数码城x幢x座x层x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位于樊城区大庆西路x号锦绣数码城x幢x座x层x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位于樊城区大庆西路x号豪门新天地x幢x单元x层x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及襄阳市智谷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出卖的位于襄城区庞公办事处十家庙社区(影视城唐人街)已网签备案的合同编码xx、xx、xx的三个商铺。
三、执行顺序,首先执行本裁定第二项,确认无抵押、无查封,所有权无瑕疵,然后执行本裁定第一项。
四、股权可以通过本院转让,转让款提存至本院,股权所对应的红利可以通过本院分配给付,红利提存至本院。上述股权转让款与红利款提存至550万元时,其他即可通过本院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忠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