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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执字第00773-1号

曹先珍与何青、车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先珍,何青,车桂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执字第00773-1号

申请执行人:曹先珍。

被执行人:何青。

被执行人:车桂霞。申请人曹先珍与被申请人何青、车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当民一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先珍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青、车桂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曹先珍支付借款本金105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执行费1493元。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执行,并发出执行通知。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以正与被执行人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请求按照和解的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被执行人不按照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本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当民一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同海

审判员  水从忠

审判员  李昭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