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4037号原告付小莉,女,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明,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光刚,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2197********,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明,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州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表人覃波,职务:总经理。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付小莉、马光刚诉被告彭州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付小莉、马光刚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州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付小莉、马光刚撤回对被告彭州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50元,由原告付小莉、马光刚负担。
审 判 长 姜 波
人民陪审员 唐 磊
人民陪审员 罗宗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