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1768号申请执行人刘利。被执行人刘洪涛。被执行人夏世平。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莱城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总标的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执结该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魁执行员 陈文堂执行员 陈 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许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