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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执字第00613号

胡恒勇与熊黄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恒勇,熊黄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字第00613号申请执行人胡恒勇。被执行人熊黄梅。申请执行人胡恒勇与被执行人熊黄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2012)鄂黄梅民初字第018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熊黄梅未按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恒勇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熊黄梅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恒勇已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2)鄂黄梅民初字第018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邢卫刚

审判员  张新华

审判员  梅新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蔡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