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871号申请人杨秀军,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张京梅,系杨秀军之妻。申请人杨秀国,男,195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杨秀永,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申请人杨秀云,女,194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张霞,莱州市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杨秀永、杨秀云共同委托。申请人杨秀堤,女,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邱亚军,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邱连军,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杨秀军、杨秀国、杨秀永、杨秀云、杨秀堤、邱亚军、邱连军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秀军、杨秀国、杨秀永、杨秀云、杨秀堤、邱亚军、邱连军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12月4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杨聚兴名下,座落于莱州市朱桥镇河东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朱桥政字第29-260394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0)字第04260394号】,由甲方杨秀军继承,归甲方杨秀军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曲曙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綦俊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