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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杞刑初字第402号

徐某某、楚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徐某某,楚某某,徐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杞刑初字第402号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杞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杞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6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朱广晓,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楚某某,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杞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杞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6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27日被杞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徐某1,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杞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杞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6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27日被杞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监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楚某某、徐某1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朱广晓、被告人楚某某、徐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被告人徐某某申请司法鉴定,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日,杜则兵报警称:在杞县葛岗镇熬盐屯村东头开民高速的土场被盗,经侦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为垫自家宅基地,遂联系被告人徐某1,徐某1又联系魏某某等人,趁高速土场下班之际,使用被告人楚某某的钩机,盗拉340车土方,后经杞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土方价值人民币8184元。三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均不持异议。被告人徐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被盗土方价值应为4260元以下,且被告人徐某某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不大,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为垫自家宅基地,联系被告人徐某1,徐某1又联系魏某某等人,趁高速土场下班之际,使用被告人楚某某的钩机,分别于2015年7月30日晚上、31日晚上盗拉杞县葛岗镇熬盐屯村开民高速土场内340车土。2015年11月5日,经河南豫正公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被盗340车土约355立方米,价值人民币42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楚某某、徐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证人杜某某、徐某2等人的证言,被盗现场照片,取土征地协议书,杞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证明,豫正价评字(2015)第148号价格评估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楚某某、徐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楚某某、徐某1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被盗土方价值应在4260元以下,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认罪悔罪,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楚某某、徐某1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

二、被告人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徐某1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陈顺启

人民陪审员  云腾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段 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