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敬树兰。被执行人甘春兰。被执行人李秋萍。本院在执行敬树兰申请执行李秋萍、甘春兰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港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译超
审判员 张松昌
审判员 张振慧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韦昀江 搜索“”
敬树兰与甘春兰、李秋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敬树兰。被执行人甘春兰。被执行人李秋萍。本院在执行敬树兰申请执行李秋萍、甘春兰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港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译超
审判员 张松昌
审判员 张振慧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韦昀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