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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358号

敬树兰与甘春兰、李秋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敬树兰,甘春兰,李秋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敬树兰。被执行人甘春兰。被执行人李秋萍。本院在执行敬树兰申请执行李秋萍、甘春兰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港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译超

审判员  张松昌

审判员  张振慧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韦昀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