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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3283号

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华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华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328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广达街3号贻欣园物业楼。法定代表人王涛,经理。被执行人梁华康。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华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5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包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