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480号原告姜某某,女,汉族,1985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樊某某,男,汉族,1984年1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
原告姜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胡其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