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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民初字第1034号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霍风青、陈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霍风青,陈丽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1034号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的定代表人李敬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兰俊,该社信贷员。被告霍风青,农民。被告陈丽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霍风青、陈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郭晓东代理陪审员  李清艳

人民陪审员  武庆行二0一五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晓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