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1034号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的定代表人李敬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兰俊,该社信贷员。被告霍风青,农民。被告陈丽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霍风青、陈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郭晓东代理陪审员 李清艳
人民陪审员 武庆行二0一五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晓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