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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字第00408号

赵玉海与凤翔县糜杆桥镇西河村十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玉海,凤翔县糜杆桥镇西河村十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408号申请执行人赵玉海,男,汉族,住凤翔县糜杆桥镇。被执行人凤翔县糜杆桥镇西河村十组。

负责人:杨鹏,任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翔民二初字第0004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赵玉海诉凤翔县糜杆桥镇西河村十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27285元,申请执行费3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等法律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凤翔民二初字第0004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到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宇

审 判 员  封军辉

代理

审判员  赵五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宏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