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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久民初字第00851号

严允芳、严健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严允芳,严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久民初字第00851号原告严允芳。委托代理人倪明星。委托代理人虞逸春。原告严健。委托代理人王建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负责人吴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颂煦,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允芳、严健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允芳、严健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允芳、严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允芳、严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48元,减半收取774元(原告已预交),由两原告共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汪 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贝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