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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商初字第1185号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耀旭、段艳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耀旭,段艳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1185号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告刘耀旭。被告段艳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耀旭、段艳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学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郄本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