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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初字第729号

张学冬等与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冬,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729号原告张学冬等31人(原告名单及自然情况附后)。诉讼代表人付森堂,男,194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诉讼代表人郭海东,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诉讼代表人闫志强,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诉讼代表人李振山,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诉讼代表人李宝生,男,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陈华,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晓阳,天津益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80号。法定代表人孙新军,主任。委托代理人韩建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处长。委托代理人杨灿,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市海淀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李伟,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冰,北京市海淀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姜秋石,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学冬等31人认为被告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政市容委)作出的《关于海淀区XX村城中村整治项目采取协议回购方式实施整治拆迁的批复》(京政管字【2007】283号,以下简称被诉批复)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学冬等31人诉称,原告张学冬等31人系本市海淀区XX镇XX村村民,北京市海淀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区市政市容委)在土地尚未被批准征收的前提下就以海淀区XX村平房城中村环境整治项目名义弄虚作假实施拆迁,非法侵占了31户村民的宅基地,原告张学冬等31人进行过投诉但未有合理解决。2015年6月16日,原告通过北京市政市容委申请信息公开得知北京市政市容委作出了被诉批复。该批复是在没有征地批文等合法手续的前提下实施占地、拆迁补偿,属于未批即占,应予撤销。此外,被诉批复是在北京市政市容委没有履行重大利益关系人听证告知的情况下作出的,侵害了原告张学冬等31人的听证权属于程序违法,亦应被撤销。为此,原告张学冬等31人提起本次诉讼,要求撤销被诉批复并由北京市政市容委承担诉讼费。北京市政市容委辩称,一、被诉批复非可诉具体行政行为,该批复系北京市政市容委就海淀区城中村整治项目而对海淀区市政市容委作出的批复,内容是关于资金使用的批复并不涉及具体拆迁事项,且该批复是内部行文并非行政审批;

二、原告张学冬等31人中仅有7人居住地为海淀区XX村,其余24人从其所住地址上无从判断出其与XX村整治项目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且被诉批复并非针对或特定的个人,为此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三、原告张学冬等31人的起诉已经超期;

四、原告张学冬等31人所述北京市政市容委在没有征地批文等合法手续的前提下实施占地、拆迁补偿属于未批即占、违法用地等情形没有事实依据,北京市政市容委并未实施任何拆迁行为不存在占用集体土地的问题;

五、被诉批复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因此不存在剥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的情形,亦不存在程序违法。综上,北京市政市容委不同意原告张学冬等31人的诉讼请求。海淀区市政市容委辩称,一、被诉批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该批复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内部行政行为,该内部行政行为对原告张学冬等31人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被诉批复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综上,海淀区市政市容委不同意原告张学冬等31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2日,海淀区市政市容委作出《北京市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XX乡XX村城中村项目实施协议拆迁的请示》记载内容为:“市市政管委,海淀区XX乡XX村城中村是我区2007年集体土地上的环境整治项目。依据北京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关于加快2006年度城中村整治项目审批工作的会议纪要》(2006年1月18日第4期)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办理城中村整治项目拆迁审批的会议纪要》(京政管会字【2006】3号)的有关精神,对集体土地上的城中村项目,能够达成协议的,可采取协议回购的办法实施拆除,拆迁补偿适用现行的“城中村”政策。为此,区市政管委同XX乡政府达成一致意见,对XX村城中村整治项目采取回购的方式实施占地拆迁。目前,已完成招投标工作,正在进行入户调查。我区计划于6月下旬正式启动拆迁工作……”。2007年6月27日,北京市政市容委作出被诉批复,记载内容为:“海淀区市政管委,你委《关于XX乡XX村“城中村”项目实施协议拆迁的请示》(海市政管【2007】145号)已收悉。XX村是会审确定的2007年城中村整治项目。根据北京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会议纪要》(2006年1月18日第4期、2006年12月18日第43期)和北京市政市容委会议纪要(京政管会字【2006】3号)的精神,对上述请示事项进行了研究,同意你区XX村城中村项目以协议回购的方式实施拆迁,拆迁补偿标准参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87号令)执行。项目整治资金按照《北京市城中村整治资金管理办法》拨付启动资金后,进行预算评审,后续资金按照预算评审结果拨付。”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张学冬等31人要求撤销的被诉批复系北京市政市容委于2007年6月27日作出,张学冬等31人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5年起诉的期限。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学冬等31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原告张学冬等31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丰

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

人民陪审员  许子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彤彤附31名原告名单及自然状况原告张学冬,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商桂玲,女,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娄振生,男,196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付森堂,男,194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张学昌,男,195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王印忠,男,195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闫志强,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商桂琴,女,196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商贵春,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李振山,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李怀山,男,195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李洪山,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孙玉清,女,194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施经红,女,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郭海东,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李宝生,男,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高秀芹,女,192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李宝银,女,195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施永长,男,195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刘秀敏,女,195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郭亚兰,女,194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李永生,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李素兰,女,194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张晓娣,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付君堂,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李大成,男,195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段祥,男,196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柳雅丽,女,195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商强,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李宝珠,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祁群杰,女,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