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4)丰执字第810号申请执行人毕志伟,。被执行人娄会爽。被执行人张广峰。被执行人兰小刚。被执行人兰殿良。毕志伟申请执行娄会爽、张广峰、兰小刚、兰殿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8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毕志伟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的(2014)丰民初字第61号(2014)唐民二终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春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苏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