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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062号

梁某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某,欧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梁某,龙圩区蓝天幼儿园职工。被告欧某,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12月4日以妥善解决家庭纠纷,自愿与被告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家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陀颖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