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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85-4号

申请执行人薛久盛、薛凤梅与被执行人王爱君、张宏凯、姜凤、付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久盛,薛凤梅,王爱君,张宏凯,姜凤,付艳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85-4号申请执行人薛久盛,男,194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县老黑山镇。申请执行人薛凤梅,女,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薛敬峰,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被执行人王爱君,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东宁县林业局职员,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被执行人张宏凯,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被执行人姜凤,女,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被执行人付艳杰,女,195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商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爱君、姜凤、张宏凯、付艳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爱君、姜凤、张宏凯、付艳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张宏凯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拔被执行人张宏凯在东宁润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帐户中存款4970元,至东宁县人民法院在东宁润生村镇银行繁荣支行账户内。

二、冻结被执行人张宏凯在东宁润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帐户中存款。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迟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