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槐执字第460号

王万良与济南金伊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万良,济南市金伊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槐执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王万良,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市金伊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友军,经理。被执行人张友军,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3)槐民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槐执字第4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逄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