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796-1号申请执行人杨治增,男,1947年9月1日生,身份证号码:4112231947********,汉族,住灵宝市新华东路五街坊***号。被执行人李平均,男,1962年2月23日生,身份证号码:4112231962********,汉族,住灵宝市新华东路五街坊**号。申请执行人杨治增与被执行人李平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灵民一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平均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李平均所有的位于灵宝市东关村6组五层楼房中的三层、五层共六套单元房。被执行人李平均同意将该房屋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杨治增。因被查封房屋没有产权,依法暂不能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李平均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治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碧波
审判员 赵学仁
审判员 张生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