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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字第00751号

王某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75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凤翔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凤翔糜杆桥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084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某某诉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贷款6000元(未含逾期执行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经本院执行,执行案款3000元,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等法律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凤翔民初字第0084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宇

审 判 员  封军辉

代理

审判员  赵五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宏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