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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申字第00018号

朱同忠、程青云与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同忠,程青云,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申字第00018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朱同忠。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程青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地址淮安市××西路98号中央花园2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钱成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龙,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何荷,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朱同忠、程青云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以下简称福田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我院(2014)河民初字第0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同忠、程青云申请再审称:福田分公司在原审中称我们拿房时少交物管费不事实。福田分公司服务多年来一直没有实质性改善,小区内环境及楼道内脏、乱、差,住户防盗门上贴满小广告无法清理,自行车存放无安全感等等,特别是2013年1月11日晚八点四十分许,程青云骑电瓶车带小孩回家,在小区南大门口前被下客的出租车门撞伤是福田分公司在南大门没有基本的物业管理服务造成的。因此,再审申请人不应当缴纳物管费,福田分公司还要赔偿再审申请人生理、心理及精神上伤害、损失,请求法院撤销(2014)河民初字第0893号民事判决,驳回福田分公司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福田分公司辩称:福田分公司为康城明珠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在2012年被淮安市清河区淮海街道办事处评为一等奖;在2012年淮海社区评比中,项目经理获一等奖,这说明福田分公司严格履行了物业服务所约定的事项,为小区提供了正常的服务。程青云在小区南门被出租车撞倒,车没有进小区,且程青云已报警处理,责任人已承担了相应责任,与物业公司没有关系。因此,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原审根据举证责任并未采信朱同忠、程青云拿房时少交物管费。原审认定福田分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并非完美无瑕,仍需改进提高,并因此否定了福田分公司对逾期物业费滞纳金的主张,故原审对案件事实认定和结果处理并无不妥。程青云提出在小区南大门口前被撞伤是福田分公司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生理、心理及精神上伤害、损失,对此,程青云有权另案再诉。故朱同忠、程青云申请再审的事由不符合法定的再审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朱同忠、程青云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红梅

审判员  芮 莉

审判员  刘玉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左 捷 搜索“”